1940 年仲裁法内容序言。第 I 章导言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第二章。不受法院干预的仲裁 仲裁协议中隐含的条款。仲裁员由第三方指定的协议。指定仲裁员或公断人的权力不可撤销,除非得到法庭许可。仲裁协议不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破产情况下的规定。法院任命仲裁员或公断人的权力。当事人指定新仲裁员或在某些情况下指定独任仲裁员的权力。关于任命三名或更多仲裁员的规定。法院在某些情况下罢免仲裁员或公断人的权力。仲裁员被免职或权力被撤销时的法院权力。仲裁员的权力。裁决书签署并归档。法院修改裁决的权力。汇出裁决的权力。裁决方面的判断。法院通过临时命令的权力。在裁决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取代仲裁的权力。第三章。在没有未决诉讼的情况下,由法院介入进行仲裁。 20 申请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第四章。诉讼中的仲裁 21 诉讼方可申请命令或参考。指定仲裁员。参考顺序。部分当事人提及仲裁。本章下适用于仲裁的规定。第五章总则。章的应用。 26 阐明理由的裁决。仲裁员作出临时裁决的权力。诉诸法庭的权力只是为了延长作出裁决的时间。奖励利息。搁置裁决的理由。管辖权。禁止适用有争议的仲裁协议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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