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9 年《利息法》 目录 部分 1. 法院允许利息的权力。 1 利息法,1839 年 2ACT NO. XXXII OF 1839 1839 年 12 月 30 日 关于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利息的法案序言。鉴于将第 3 号和第 4 号威廉四世第 3 号法令第 42 章第 28 节关于津贴的规定扩展到东印度公司政府管辖的领土以及在英国皇家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是适宜的在某些情况下的利益 1. 法院允许利益的权力。因此,特此颁布,对于在特定时间或其他情况下确定应付的所有债务或款项,法院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允许债权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不超过自该等债务或特定款项应付之时起的现行利率,如果该等债务或款项在某一时间凭借某种书面文书支付或如以其他方式支付,则自要求付款之时起已以书面形式提出,因此该要求应通知债务人,将从该要求之日起至付款期限内要求利息,条件是在现在依法应支付的所有情况下均应支付利息。 1 1897 年《简称法》(1897 年第 14 号)给出的简称。 2 1874 年《地方范围法》(1874 年第 15 号)第 15 条第 2 款已宣布本法在所有省和联邦首都生效,除计划区外。 3. 已根据 s. 通知声明。 1874 年《附表区法案》(1874 年第 14 号)第 3(a) 条在以下附表区即信德区生效。 . . . . . . . . . .参见印度公报,1880 年,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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