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奇租金限制法,1953 年 内容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任命租金控制器和额外的租金控制器。租金控制器来确定公平租金。改进后重新确定公平租金。租客维修。限制提高租金。因支付差饷而增加租金的除外。不因授予、续订或延续租约而收取罚款、保费、Pagri 或 Mithai。如果支付了合理的租金,则不会发出驱逐令。地役权不被打扰。在某些情况下,财务主管可以确定公平租金。对违反第 11 条规定的处罚。控制者可以要求提供信息并传唤证人。审查。修订。暂停订单。第 15 条下的命令为最终命令。订单的执行。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武力。省政府的控制。管辖权吧。犯罪的认定。如果没有其他许可,法案不允许增加租金。确认任命和行为。与其他法规不一致的规定的效力。规则。储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废除。卡拉奇租金限制法,1953 年 1ACT NO. VIII OF 1953 1953 年 4 月 15 日 一项关于在 2 卡拉奇分部的住宿(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有家具或无家具)做出某些规定的法案。鉴于在第 2 卡拉奇分部就住宅或非住宅、带家具或不带家具的住宿作出某些规定是有利的,特别是规定控制此类住宿的租金并防止在某些情况下被驱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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