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电子媒体监管局条例 (PEMRA),2002

相关行业:媒体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2002年03月10日
2002 年巴基斯坦电子媒体监管机构条例 内容 初步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成立管理局。管理局的职能。联邦政府发布指令的权力。管理局成员。成员任期。管理局会议等。主席和成员的报酬。主席和成员不得从事某些业务等 高级职员、雇员等 高级职员等被视为公职人员。代表团。基金。预算。账目和审计。年度报告。许可证的类别。广播或经营许可证。许可条款和条件。与各省协商。考虑许可证申请的期限。排除垄断。许可、申请的签发、拒绝和有效性。某些人未获得许可。投诉委员会。禁止广播媒体或发行服务经营。 29A 30 30A 31 32 33 33A 33B 34 34A 联邦、省和地方政府官员协助当局。暂停广播媒体或分发服务运营。授权检查的权力。欠款作为土地收入追缴。更改条件、暂停或撤销许可证的权力。上诉。上行设施。授予豁免的权力。罪行和处罚。搜查令。提起投诉的案件。罪行是可复合的和可识别的。对犯罪行为等的认定。公司的犯罪行为。条例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赔款。制定规则的权力。消除困难。巴基斯坦电子媒体监管局条例,2002 年。 XIII OF 2002 2002 年 3 月 1 日 一项管理巴基斯坦电子媒体的法令 鉴于为 (i) 提高信息、教育和娱乐标准 (ii) 扩大可供选择巴基斯坦人民在媒体上获取新闻、时事、技术、经济发展、社会部门关注、音乐、体育、戏剧和其他公共和国家利益主题的宗教知识、艺术、文化、科学,(iii) 促进权力下放通过改善人民在地方和社区一级使用大众媒体的机会,将责任和权力赋予基层;(iv) 通过优化信息的自由流动来确保问责制、透明度和良好治理,并且鉴于总统对存在的情况感到满意这使得现在有必要立即采取行动,因此,根据 1999 年 10 月 14 日的紧急状态公告 a nd 临时宪法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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