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 年高利贷法

相关行业:一般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18年03月22日
1918 年高利贷法 目录 1. 2. 3. 4. 简称和范围。定义。重新开放交易。破产程序。 1918 年高利贷法案 1918 年第 X 号法案)1918 年 3 月 22 日 赋予法院额外权力以在某些案件中处理高利贷或实物高利贷的法案 鉴于赋予法院额外权力以处理在某些情况下以高利贷或实物高利贷特此制定如下: 1.简称和范围。 (1) 本法可称为 1918 年高利贷法。 2(2) 它适用于整个巴基斯坦。 (3) 3 省政府可以通过在 4 官方公报中的通知,指示其不适用于其在通知中可能指定的任何区域、人员类别或交易类别。 2. 定义。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内容, (1) 利率是指利率,包括在实际借出的金额之上的回报,无论是否收取或寻求相同的回报以利息或其他方式特别收回。 (2) 贷款是指金钱或实物的贷款,包括法院认为实质上是贷款的任何交易。 (3) 本法适用的诉讼是指 (a) 在本法生效后追回贷款的任何诉讼,或 1有关目的和理由的陈述,请参见 1917 年印度公报。五。页。 86 专责委员会的报告,见同上,1918,Pt。五,页。 47 以及关于理事会会议程序,见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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