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 2008 年(北爱尔兰)卫生(杂项规定)法 2008 第 2 章 修订 1972 年卫生和个人社会服务(北爱尔兰)法令与提供医疗保健有关的法案;并用于连接目的。 2008 年 2 月 25 日由北爱尔兰议会通过并经女王陛下同意而颁布,如下初级医疗服务 N.I.执行初级医疗服务列表的人员受条件 N.I. 1(1) 1972 年法令第 57G 条(从事初级医疗服务的人员)应修改如下。 (2) 在第 (1) 段中,由卫生和社会服务委员会代替卫生和社会服务委员会。 (3) 在第 (3) 款之后插入 (3A) 第 (1) 款规定的条例还可以特别规定 (a) 将个人列入或继续列入名单,须遵守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门确定的条件木板; (b) 董事会更改条件或施加不同的条件; (c) 不遵守条件的后果(包括从名单中删除); (d) 委员会对其依据规例作出的决定的复核。 (3B) 施加此类条件可能是为了 (a) 防止对列表所涉及的服务的效率造成任何损害,或 (b) 防止欺诈。提供牙科服务N.I. 2(1) 1972 年法令第 60 条(禁止出售等)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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