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电子通信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01年04月05日
你。电子通信法(北爱尔兰) 2001 2001 第 9 章 为促进电子通信和电子数据存储的使用做出规定的法案。 2001 年 4 月 5 日修改立法的权力 N.I. 1.(1)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可通过命令修改 (a) 任何法律规定; (b) 由或根据任何法定条文发出、授予或给予的计划、执照、授权或批准的任何条文,以它认为适合授权或便利电子通信或电子存储的使用的目的(而不是其他形式的通信或存储)用于第 (2) 款所述的任何目的。 (2) 这些目的是 (a) 根据任何此类条款要求或可能以书面或使用文件、通知或文书的其他方式进行或证明的任何事情; (b) 作出任何该等条文规定必须或可能以邮寄或其他指定投递方式作出的事情; (c)根据任何此类规定需要或可能由某人签名或盖章授权或需要作为契据或见证交付的任何行为; (d) 作出根据任何该等条文须经宣誓或包含在法定声明中的任何声明或声明; (e) 为任何此类规定的目的或依据任何此类规定,保存、维护或保存任何账户、记录、通知、文书或其他文件; (f) 根据任何此类规定提供、制作或发布任何信息或其他事项; (g) 根据任何该等规定必须或可能作出的任何付款。 (3) 相关部门不得根据本条下达命令,授权出于任何目的使用电子通信或电子存储,除非它认为授权的范围(如果有的话)为此目的所做的事情的记录在使用电子通信或电子存储的情况下,目的将不会比在其他情况下更令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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