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 年法律改革(受挫合同)法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43年08月05日
1943 年英国法律改革(受挫合同)法 1943 第 40 章 6 和 7 Geo 6 修订与合同受挫有关的法律的法案。 1943 年 8 月 5 日 修改等(不更改文本) 地方政府应用的 C1 法案,1980 年规划和土地法案(c. 65, SIF 811),s. 6(4) C2Act 适用于 1988 年地方政府法(c. 9, SIF 811),s。 5(2) 1 受挫合同当事人权利和责任的调整。英国(1) 如果受英国法律管辖的合同已经无法履行或因其他原因受挫,并且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被解除合同的进一步履行,本节的以下规定应符合规定本法第 2 条的规定,对其具有效力。 (2) 在双方解除义务之前(在本法中称为解除期限),根据合同已支付或应付给任何一方的所有款项,在如此支付的情况下,应从他作为他收到的款项供支付款项的一方使用,并且在如此应付的款项的情况下,不再如此支付,但如果如此支付或应付款项的一方发生在履行合同之前或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费用,如果法院在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后认为这样做是公正的,则可以允许他保留或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可收回如此支付或应付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款项,但该款额不得超过如此招致的开支。 (3) 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任何另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为履行合同的目的所做的任何事情,而获得了有价值的利益(最后一方支付的款项除外)上述款适用)在解除前,该另一方应向他追回该笔款项(如有),但不超过法院认为公正的该利益对获得该利益的一方的价值,并考虑到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况,特别是 (a) 受益方在履行合同之前为履行合同或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任何费用的金额,包括任何已付或应付的款项由他根据合同向任何其他方提供,并由该方根据上一条上款保留或收回,以及 (b) 就上述利益而言,导致合同受挫的情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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