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伦敦交通法

相关行业:英国地方法案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4日
伦敦交通法 2016 2016 第 i 章赋予伦敦交通进一步权力的法案;并用于相关目的。 2016 年 5 月 4 日 鉴于 (​​1) 伦敦交通局的权力应按照本法的规定扩大和修订 (2) 伦敦交通局的子公司应在为借款提供担保方面拥有进一步的权力 ( 3) 伦敦交通局在开展 1999 年大伦敦当局法案第 157 节规定的活动方面应拥有进一步的权力 (4) 就风险缓解作出进一步规定是有利的 (5)应制定本法中的其他规定是权宜之计 (6) 本法的目的不能在没有议会授权的情况下实现 (7) 关于促进本法的法案,伦敦交通局已遵守根据 1999 年大伦敦当局法案第 167 条和附表 13 的要求,因此请陛下批准该法案,并由皇后区议会颁布经上议院和世俗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在本届议会中,并由上议院授权,授予陛下如下 1 引证和开始 (1)本法可被引述为交通运输法对于 2016 年伦敦法案,除第 4 条(为借入的款项提供担保的权力等)外,自其通过之日起两个月的期限结束时生效。 (2) 第 4 条于指定日期生效。 2 解释 在本法中,1999 年法是指 1999 年大伦敦当局法;公司与 1999 年法令的涵义相同;市长是指伦敦市长;子公司具有 2006 年公司法第 1159 条赋予的含义; TfL 是指伦敦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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