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利物浦市议会法案

相关行业:英国地方法案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11日
利物浦市议会法案 2006 2006 第三章 赋予利物浦市议会权力以更好地控制利物浦市街头交易的法案。 2006 年 7 月 11 日 鉴于 (​​1) 利物浦市(以下简称市)是由利物浦市议会(以下简称市议会)管理和当地政府管理的都会区 (2) 与市内街头交易有关的某些权力是可由理事会根据 1982 年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案(c. 30)行使,为了更好地执行,在适用于利物浦时修改该法案并补充这些权力是权宜之计 (3) 本法案的目标不能未经议会授权获得 (4) 关于促进本法案的法案,已遵守 1972 年地方政府法案 (c. 70) 第 239 条的要求,因此请陛下颁布该法案,并由女王陛下颁布,经精神和世俗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在本届议会中召集,并由上议院授权, 如下 1 引证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06 年利物浦市议会法案。 2 解释 (1) 在本法案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 1982 年法案是指 1982 年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案;授权官员是指由理事会书面授权为本法案的目的行事的理事会官员;警长是指默西塞德郡警察局的警长;城市指利物浦市;理事会指利物浦市议会;设备指用于街头交易目的的设备;适当官员的含义与 1972 年地方政府法第 270(3) 条(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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