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年利兹超级电车法案

相关行业:英国地方法案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93年07月27日
1993 年利兹超级电车法案 1993 年第 xv 章授权西约克郡客运执行官与利兹市议会一起在利兹市开发和运营轻轨或超轨客运系统的法案;授权建造工程;授予行政部门和市议会为此目的征用土地的权力;以及其他目的。 1993 年 7 月 27 日 鉴于 (​​1) 根据 1968 年和 1985 年交通法,西约克郡客运执行机构(以下简称执行机构)的一般职责是确保提供公共客运服务以满足其所在地区的公共交通需求。根据西约克郡客运管理局制定的一般政策 (2)在利兹市提供轻轨或超级有轨电车系统并配备合适的停车设施将进一步实现这一目标,并且应授权行政机构建造本法授权的工程,并获得或使用本法所指的土地,以开发和运营该系统的第一阶段,利兹市议会(以下简称议会)应有权获得其他土地本法中提及的,以使它们可用于提供,作为超轨系统的一部分,换乘站道路车辆的停车区,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寻求进入城市中心区 (3)本法的其他权力应授予行政部门,其他规定(4) 在本法案的法案交存时,如果没有议会的授权,本法案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 (5) 关于促进本法案的法案,本节的要求1972 年第 2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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