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梅德斯通区议会法案 2006 年第四章 赋予梅德斯通区议会权力以更好地控制梅德斯通区街头交易的法案。 2006 年 7 月 11 日 鉴于 (1) 梅德斯通自治市镇(以下简称自治市镇)是由梅德斯通自治市镇议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的地区 (2) 与自治市镇的街头交易有关的某些权力是可以行使的由理事会根据 1982 年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案(c. 30),为了更好地执行,修改该法案以适用于梅德斯通并补充这些权力是权宜之计(3)无法实现本法案的目标未经议会授权 (4) 关于促进本法案的法案,已遵守 1972 年地方政府法案 (c. 70) 第 239 条的要求,因此请陛下颁布该法案,并由女王陛下颁布,由精神和世俗上议院和下议院在本届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在本届议会中,并由上议院授权,如下 1 引文 本法可称为 2006 年梅德斯通区议会法。 2 解释 (1)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 1982 年法是指 1982 年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授权官员是指由理事会书面授权为本法案的目的行事的理事会官员;警长是指肯特警察部队的警长;自治市镇是指梅德斯通自治市镇;理事会指梅德斯通自治市镇理事会;设备指用于街头交易目的的设备;适当官员的含义与 1972 年地方政府法第 270(3) 条(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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