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威尔士国民议会(官方语言)法案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12年
EW 威尔士国民议会(官方语言)法案 2012 2012 anaw 1 威尔士国民议会法案规定在威尔士国民议会的程序中使用英语和威尔士语以及履行其职能议会委员会。经威尔士国民议会通过并得到女王陛下的同意,现制定如下 1 法案第 35 条的修正案(平等待遇)EW (1) 2006 年威尔士政府法案第 35 条(c .32)(法案)修改如下。 (2) 将第 (1) 款替换为 (1) 大会的官方语言为英语和威尔士语。 (1A) 在进行议会程序时,必须平等对待官方语言。 (1B) 所有人在参加集会程序时都有权使用任何一种官方语言。 (1C) 就第 1(5)(a) 条(议会程序)范围内的程序而言,议会程序的报告必须包含以发言时使用的官方语言记录的内容,以及其他官方语言的完整翻译。 (1D) 附表 2 第 8 段规定了议会委员会必须如何使第 (1) 至 (1C) 款生效。 2 法案附表 2 的修正(议会委员会)EW (1) 法案附表 2 第 8 段(行使职能的原则)修正如下。 (2) 替代第 (3) 项 (3) 议会委员会在行使其职能时,必须 (a) 在平等的基础上对待议会的正式语文,并 (b) 作出安排以使给予第 35(1)、(1A)、(1B) 及 (1C)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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