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973 年《北爱尔兰宪法法案》第 38(5) 条向议会提交的议会命令草案,供议会各院通过决议批准。 1999 年法定文书草案 No. 北爱尔兰 1999 年地方选举(北爱尔兰)(修正)令 1999 年生效 1999 年在法院于 1999 年 10 月 11 日在法院生效 鉴于此命令的草案已通过议会各院的决议批准;因此,现在,女王陛下在行使《1973 年北爱尔兰宪法法》第 38(1)(a) 和 (4) 条所赋予的权力时,很高兴收到枢密院的建议,并在她的建议下,命令,特此命令如下: 1.(1) 本命令可引称为 1999 年地方选举(北爱尔兰)(修正)命令。 (2) 本命令应在以下日期后 7 天生效如就某项选举而刊登的选举通知的最后一天早于该第七天,则该通知是为选举目的而作出的。 2. 1962 年(北爱尔兰)选举法法案(2)附表 5 中的地方选举规则应作如下修正。 3. 在第 5 条(候选人提名)之后插入已注册政党的提名文件名称 5A.(1) 提名文件不得包含可能导致选民将候选人与已注册政党联系起来的候选人描述,除非该说明由 (a) 由该方的注册提名官员或代表该方的注册提名官员签发,并且 (b) 由选举官员在最后一次交付提名文件之前收到的证书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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