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973 年《政府交易基金法》第 6(2) 条提交下议院的命令草案,供下议院通过决议批准。 2018 年法定文书草案 No. 政府营运基金 2018 年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扩展和修订)令生效 鉴于 (1) 根据 1973 年政府营运基金法令(1973 年)设立的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令 1993(1)法案)(2) 称为土地注册处交易基金(该基金)的交易基金涵盖土地注册处的现有业务; (2) 部长认为 (a) 根据 2015 年 (3) 基础设施法第 34 和 35 条以及附表 5,规定将地方土地费用的责任转移给土地注册处,并授予土地注册处就与土地或其他财产有关的服务的额外权力。 (b) 土地注册处的这些额外业务(由部长负责的政府部门的业务)适合通过交易基金提供资金,特别是管理得当该基金将主要包括在有关额外业务过程中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收入,并且该基金应扩展到这些额外业务; (c) 通过交易基金为这些额外业务提供资金将有利于提高额外业务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 (3) 部长根据 1973 年法案第 2 条并征得财政部的同意,确定除已拨给基金的资产或负债外,没有任何官方资产或负债可适当归因于额外业务; (4) 根据 1973 年法案第 6(2) 条,本命令的草案已提交下议院并得到下议院的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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