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广播(无线电多路复用许可证的数字容量百分比)令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98年
根据 1996 年广播法第 54(4) 条向议会提交的法定文书草案,供议会各院通过决议批准。 1998 年法定文书草案 No. BROADCASTING 1998 年广播(无线电多路复用许可证的数字容量百分比)令 1998 年生效 1998 年生效 国务卿行使《广播法》第 54(3) 条赋予他的权力1996(1) 并在征询无线电管理局的意见后,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其草案已提交议会各议院的决议批准,并通过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广播(百分比1998 年无线电多路复用许可证数字容量法令),并于其颁布之日的次日生效。百分比 2. 在 1996 年《广播法》第 54(1)条第 (h) 段中,80%。应替换为 90%。 文化、媒体和体育国务大臣 1998 年解释性说明(本说明不是命令的一部分) 本命令替换 80%。 90%。在 1996 年广播法第 54(1)(h) 条中规定,当无线电多路复用许可证有效时,至少 80%。许可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频率上的数字容量可用于广播数字声音节目服务、联播无线电服务、节目相关服务或相关技术服务。迄今为止,还没有授予无线电多路复用许可证。 (1) 1996 年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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