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机动车辆(驾驶执照)(第 4 号修正案)条例(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04年01月01日
北爱尔兰 2003 年第 516 号道路交通法规 机动车(驾驶执照)(第 4 号修正案)条例(北爱尔兰) 2003 年 12 月 8 日制定 2004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环境部行使1981(1) 号道路交通(北爱尔兰)令第 5(3) 条和第 218(1) 条赋予它的权力以及为此授权的所有其他权力,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例可引述为 2003 年机动车辆(驾驶执照)(第 4 号修正案)规例(北爱尔兰),并于 2004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1996 年机动车辆(驾驶执照)规例修正案(北爱尔兰)2 . 对于 1996 年(北爱尔兰)机动车辆(驾驶执照)条例(2)附表 7 的第 5 部分(实际或单一考试的具体要求),应替换附表中列出的部分。 2003 年 12 月 8 日加盖环境部公章。 L.S. Stanley Duncan 环境部高级官员 2 附表第 5 部分统一测试类别 F、G、H 和 K A. 视力 在良好的日光下(如果佩戴矫正镜片,则借助矫正镜片)阅读固定在电机上的注册标记车辆 (a) 如果登记号码包含高 79 毫米和宽 57 毫米的字母和数字,则测试应在 (i) 对 K 类车辆进行的单一测试的情况下进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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