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道路交通(驾驶取消资格)(北爱尔兰)令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13日
你。 Statutory Instruments 2003 No. 2903 (N.I. 16) The Road Traffic (Driving Disqualifications) (Northern Ireland) Order 2003 2003 年 11 月 13 日1.(1) 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3 年道路交通(驾驶失格)(北爱尔兰)命令。 (2) 本条和第 2 条应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7 天后生效制作。 (3) 本命令的其他规定应在该部门通过命令指定F1 的日期生效。 F1 部分由 SR 2004431 InterpretationN.I. 行使2.(1) 1954 年(北爱尔兰)解释法(c. 33)适用于本命令,如同它适用于议会法案一样。 (2) 在本命令中,该部门是指环境部。北爱尔兰承认英国取消资格等。N.I. 3. 在 1981 年 (北爱尔兰) 道路交通令 (NI 1) 第 18 条之后,如果在英国被取消资格,则应插入取消资格等。N.I.在英国、马恩岛、海峡群岛或直布罗陀被取消资格时的取消资格 18A.(1) 一个人被取消资格持有或获得驾驶任何级别的机动车辆的执照,只要他受到在境外施加的相关取消资格北爱尔兰。 (2) 就本条而言,如果某人因任何罪行 (a) 英国法院取消他持有或获得英国执照的资格, (b)马恩岛或任何海峡群岛的法院取消他持有或获得英国外部许可证的资格,或 (c) 直布罗陀的法院取消他持有或获得根据以下法律授予的机动车驾驶执照的资格直布罗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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