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警务(杂项规定)(北爱尔兰)令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1日
你。 2007 年第 912 号法令 (N.I. 6) 北爱尔兰 2007 年警务(杂项规定)(北爱尔兰)令 2007 年 3 月 21 日根据第 1(2) 和 (3) 条在白金汉宫法院生效, 2007 年 3 月 21 日至今,女王陛下在议会中 鉴于本议会命令的草案已通过议会各院的决议批准,因此,女王陛下现在行使第 1 段赋予的权力( 1) 2000 年北爱尔兰法案 (c. 1) 附表以及所有其他授权她为此而授权的所有其他权力,在她的枢密院的建议下,很高兴下令,并在此下令,如下遵循 IntroductoryN.I.标题和开始N.I. 1.(1) 本命令可引称为 2007 年警务(杂项规定)(北爱尔兰)命令。 (2) 以下规定在 F1 司法部可能通过命令指定的某一天或几天生效 (a)第 6 条(附表 4); (b) 第十二条; F2 和 F3(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 附表 5,除非它与 2003 年法案所插入的附表 2A 第 2、6、7、10、13、15 和 18 段有关。 F4(2A) 第 13 条在国务卿可以命令指定的日期生效。 (3) 本命令的其他规定自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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