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安全)(北爱尔兰)令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98年04月22日
你。法定文书 1998 年第 1069 号 (N.I. 5) 活动中心(青年安全)(北爱尔兰)令 1998 F1 1998 年 4 月 22 日 F1functions transfs.by SR 1998481 标题和开始N.I. 1.(1) 本命令可被称为 1998 年活动中心(青年安全)(北爱尔兰)命令。 (2) 本命令自颁布之日起两个月后生效。解释 N.I. 2.(1) 1954 年 c。 33(北卡罗来纳州)。 1954 年解释法(北爱尔兰)应适用于本命令的第 1 条和以下规定,如同它适用于北爱尔兰议会的一项措施一样。 (2) 在本命令中,F2Executive 是指北爱尔兰的 Health and SafetyF2 Executive;该部门是指教育部。 F21998 NI 18 冒险活动许可 N.I. 3.(1) 该部门在与 F3 执行官协商后,应下令指定一名人员(许可当局)行使与为冒险活动提供设施的人员的许可有关的法规中可能规定的职能。 (2) 本条中的探险活动设施是指法规可能规定的用于体育、娱乐或户外活动的设施;但该表述不包括 (a) 专为年满 18 岁的人提供的设施; (b) 不包含或不包含指导或领导元素的设施。 (3) 法规可就 (a) 为冒险活动提供设施的人是否需要持有执照的情况或情况作出规定; (b)任何与安全有关的要求(无论是适用于冒险活动的设施还是其他设施),而这些要求必须由执照申请人满足; (c) 授予许可的条件(可能包括与许可当局的检查有关的条件和施加第 (b) 项所述类型的要求的条件); (d)此类条件的变化; (e) 发牌当局对牌照的更新、更改、转让和撤销; (f) 发牌当局就条例可能规定的牌照收取费用; (g) 许可当局向综合基金支付款项; (h) 发牌当局对有关持牌人的投诉的调查; (i) 发牌当局授权的人行使发牌当局的职能; (j) 牌照登记册的保存和供公众查阅; (k) 就法规中可能规定的许可当局的决定向该部门提出上诉; (l) 此类上诉应遵循的程序,以及在确定此类上诉时可能发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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