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社会保障(恢复福利)(北爱尔兰)令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97年04月08日
你。法定文书 1997 年第 1183 号 (N.I. 12) 社会保障(福利恢复)(北爱尔兰)令 1997 F1 1997 年 4 月 8 日 F1 职能转移。由 SR 1999481 修改等(不更改文本)应用 C1Order(有修改)(1.10.2010)就业和支持津贴(过渡条款和住房福利)(现有奖励)条例(北爱尔兰)2010(S.R. 2010312),regs。 1, 16, Sch。 2 标题和开始N.I. 1.(1) 本命令可称为 1997 年社会保障(恢复福利)(北爱尔兰)令。 (2) 本命令应在部门通过命令指定 F2 的某一天或几天生效。 F2 完全由 SR 1997400 InterpretationN.I. 行使。 2.(1) 1954 年 c。 33(北卡罗来纳州)。 1954 年解释法(北爱尔兰)应适用于本命令的第 1 条和以下规定,如同它适用于北爱尔兰议会的一项措施一样。 (2) 在本命令中,行政法是指 1992 c. 8. 1992 年社会保障管理局(北爱尔兰)法; F3 上诉法庭是指根据 1998 年社会保障(北爱尔兰)令第 II 部分第 I 章组成的上诉法庭;福利是指 F4 通用信贷、《供款和福利法》规定的任何福利、求职者津贴 F5、就业和支持津贴 F6、个人独立津贴或流动津贴;汽车事故赔偿计划是指任何计划或安排,根据该计划或安排,有资金可用于支付由未投保或身份不明的人造成或据称已造成的汽车事故的赔偿; 《供款和福利法》是指 199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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