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 Statutory Instruments 1997 No. 277 (N.I. 3) The Theft (Amendment) (Northern Ireland) Order 1997 12th February 1997 Title and beginmentN.I. 1.(1) 本命令可被称为 1997 年盗窃(修订)(北爱尔兰)令。 (2) 本命令自其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解释 N.I. 2. 1954 年 c。 33(北卡罗来纳州)。 1954 年解释法(北爱尔兰)应适用于本命令的第 1 条和以下规定,如同它适用于北爱尔兰议会的一项措施一样。通过欺骗获得汇款N.I. 3. F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1艺术。 3 被 2006 年欺诈法 (c. 35), ss. 废除 (15.1.2007)。 14(3)、15(1)、附表。 3; S.I. 20063200,艺术。 2 不诚实地保留错误的信用N.I. 4.(1) 在 1969 年第 23 条之后。 16(北卡罗来纳州)。 1969 年盗窃法(北爱尔兰)应在其中插入以下部分不诚实地保留不正当信用。 23A.(1) 如果 (a) 对他持有的或他拥有任何权利或利益的帐户进行了错误的贷记,则该人即属犯罪; (b) 他知道或相信该信用是错误的; (c) 他不诚实地没有采取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步骤来确保信用被取消。 (2) 对信用的提述是指一定数额的信用。...
1997 年盗窃(修正案)(北爱尔兰)令pdf预览版1997 年盗窃(修正案)(北爱尔兰)令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