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公务员(管理职能)(北爱尔兰)令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94年07月19日
你。法定文书 1994 年第 1894 号 (N.I. 9) 1994 年公务员(管理职能)(北爱尔兰)令 1994 年 7 月 19 日标题和生效日期 N.I. 1. 本命令可被称为 1994 年公务员(管理职能)(北爱尔兰)命令,并自其颁布之日起 2 个月届满后生效。一般解释N.I. 2. 解释法(北爱尔兰)1954F1 应适用于本命令的第 1 条和以下规定,如同它适用于北爱尔兰议会的一项措施一样。 F11954 c。 33 (NI) 职能授权N.I. 3.(1) 本条适用于与北爱尔兰公务员 F2 管理有关的任何职能,根据 1998 年北爱尔兰法案第 23(3) 条作出的特权命令,该职能可由劳工部行使。财务和人事。 F2(2) 财政和人事部可在其认为合适的范围和条件下,将本条适用的任何职能委托给任何官方雇员。 (3) 在不影响第 (2) 款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根据该款可以委派一项职能的条件包括在条件中规定的范围内禁止执行根据该款规定的职能的条件。获授权的人的权力。 (四)在不妨碍政府部门负责人授权履行职责的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根据第(二)款授予职责的,被授予职责的人可在受转授条款规限的情况下,授权由其负责的官方雇员代其执行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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