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法定文书 1981 年第 435 号(N.I. 11)农业信托(废除)(北爱尔兰)令 1981 年 1981 年 3 月 18 日标题和开始N.I. 1.(1) 本命令可引述为 1981 年农业信托(废除)(北爱尔兰)令。 (2) 开始解释 N.I. 2.(1) 在本命令中,农业信托是指北爱尔兰农业信托;指定日期指部门可借命令指定F1的日期;该部门是指农业部。 (2) 解释法(北爱尔兰)1954 1954 c.33 应适用于本命令的第 1 条和以下规定,如同它适用于北爱尔兰议会的一项措施一样。 F1 任命日 SR 1981183 废除农业信托 N.I. 3.(1) 农业信托应在指定日期停止存在。 (2) 农业信托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以及信托持有的任何财产应在指定日期成为该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财产。 (3) 在指定日期和之后,除第 (1) 款外,农业信托基金要求或允许其进行的任何事情都应或可能由农业部或向农业部进行。 (4) 农业信托作为当事方的任何法律程序可以在指定日期或之后由部门继续进行或与部门有关。 (5) 每一份合同、协议、许可和授权,无论是否书面,以及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生效的每一份契据、债券、文书和文件,都与归属于农业信托的财产、权利或义务有关。第 (2) 款规定的部门应继续有效,但须遵守以下修改 (a) 如果信托是其中一方,则部门应被替换为该方; (b) 对信托的提述(无论措辞如何,无论明示或暗示),就在指定日期或之后发生或发生的任何事情而言,应以对本部的提述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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