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 年公共卫生和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2年02月20日
你。公共卫生和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北爱尔兰) 1962 1962 第 12 章 对与公共卫生和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进行某些修正的法案;以及与之相关的目的。 1962 年 2 月 20 日公共卫生规定 N.I. 1 1907 c.53 的某些规定适用于所有地区。尽管 1907 年《公共卫生法修正案》第 2 条第 (2) 款有任何规定,该法案的以下规定应在每个 F1 区议会的区域内生效……F2,即第 30 条(涉及危险场所的维修和围护);第三十一条(与街道相邻土地的围栏有关);和第 93 条(与提供救生设备有关)。 F1SRO (NI) 1973285 F2SRO (NI) 1973285 不锈钢。 24 代表。到 1972 年 NI 14 5 某些费用的利率。 F3(1) 可收回费用的利率(一)代表。到 1972 年 NI 16 (b) 由 F4 区议会根据该法案 F5 的第 255 条(涉及根据该法案或与 F4 区议会达成的任何协议使房主承担责任的费用);在本条实施后发生的费用,应为财政部不时确定的利率,这些法规应相应生效。 (2) 财政部根据第 (1) 款确定的利率应以命令的形式作出,该命令应服从否定决议。...
1962 年公共卫生和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北爱尔兰)pdf预览版
1962 年公共卫生和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北爱尔兰)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