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 年社会服务(平等)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1年06月08日
你。社会服务(平等)法(北爱尔兰) 1971 1971 第 21 章 为维持某些社会服务与大不列颠的普遍平等和相关目的作出规定的法律。 1971 年 6 月 8 日 1 对影响北爱尔兰某些社会服务的变更的规定,以对应影响英国类似服务的变更。 (1) 如果国会两院认为英国法律打算对根据附表 1 中提及的任何法规支付的任何福利或供款,或由附表 1 中提及的任何法规或根据法规处理的其他事项进行更改,则众议院可以决定,与联合王国议会可能颁布的任何变更相对应的变更,以及该决议授权的此类修改(如果有),应根据北爱尔兰法律根据 F1 命令作出本节的后续规定。 (2) 根据第 (4) 款,如果根据第 (1) 款通过了一项决议,F1 社会发展部可根据 F1 命令作出规定,以确保在北爱尔兰法律中做出如下所示的更改为使该决议生效所必需或有利的。 (3)F2 在不影响第 (2) 款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根据本节的 F1 指令可包含为使 F1 指令生效或因任何变化而必要或适宜的附带、相应、补充和过渡条款。由 F1 命令或根据 F1 命令实施或将要实施的法律,特别包括 (a) 规定 (i) 授权作出一个或多个命令指定日期(无论是在作出 F1 命令的日期之前还是之后) F1 指令或其任何条文自生效之日起生效;或 (ii) 授权制定命令或规定(这些命令或规定可能规定,它们应在作出 F1 规定的前一天或数天或作出规定之日起生效,但不得早于根据第 (i) 项指定的日期,以使 F1 指令的规定生效,根据该指令制定,并应受议会 F1 指令中规定的控制)用于F1命令中指明的目的; (b) F1 令中规定的关于修改、适用、改编或废除或撤销转让的规定和法定文件以及管理和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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