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 年治安法院(维护诉讼)规则(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3年
Magistrates Courts 1973. No. 495 MAGISTRATES COURTS Maintenance Proceedings No. 495 le RULES,日期为 1973 年 12 月 7 日,由国务卿根据 1964 年《地方法院法》(北爱尔兰)第 23 条制定。行使赋予的权力根据 1964 年(北爱尔兰)治安法院法第 23 条(a)和 1972 年北爱尔兰(临时规定)法第 1(1)条以及其他所有授权我,根据治安法院规则 玉米手套和与首席大法官协商后,我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1973 年治安法院(赡养诉讼)规则(北爱尔兰)。 出生证明在赡养费中提交诉讼程序 2. 在根据 1945 年(北爱尔兰)简易管辖权(分离和维持)法(北爱尔兰)第 1 条提出的投诉的诉讼程序中,根据该法第 3(l)(d) 条寻求命令,或由无线fe 根据 1964 年《地方法院法》(北爱尔兰)第 96(3)(b) 条对任何此类命令的变更,申诉人应在申诉听证会前向小会议书记官提出,其中孩子的出生申请命令所涉及的,在出生登记簿上与其出生有关的条目的副本,或在已被领养的情况下,在领养儿童登记簿中的条目副本,视情况而定.日期为 1973 年 12 月的第 7 天。弗朗西斯·皮姆,英国女王陛下首席国务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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