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 年消防服务(任命和晋升)条例(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3年
2410 Fire Services 1973. No. 414 No. 414 C FmE SERVICES 任命和晋升条例,日期为 1973 年 9 月 27 日,由内政部 A1FAIRS 根据消防法第 16(2) 和 40(1)(b) 条制定(北爱尔兰)1969 年。内政部代表国务卿行使 1969 年消防法(北爱尔兰)第 16(2) 和 40(1)(b) 条赋予的权力(a) 以及为此授权的所有其他权力,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称为 1973 年消防服务(任命和晋升)法规(北爱尔兰),并应于1973 年 10 月 1 日。 解释 2. 在本条例中,当局是指北爱尔兰消防局;消防中央考试委员会是指 1965(b) 年消防(任命和晋升)条例第 8 条规定的人员团体;控制室职责是指与接收、传输和记录消防队援助电话以及传输有关消防队在任何情况下可能需要提供此类援助的指令的职责;消防工程师学会指 1924 年 7 月 25 日以该名称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而消防工程师学会毕业生一词是指根据该公司的章程和附表所列的章程, those Articles, has been duly elected a graduate thereof;部指内政部;运营服务,就任何人而言,是指作为消防队成员的全职服务,由当局或根据《1950 年北爱尔兰消防服务(修正案)法》(北爱尔兰)设立的消防当局或火灾根据 1947 年消防法 (d) 在英国的权威机构,其级别高于初级消防员,在该人作为此类消防队成员履行职责的任何期间有义务参加在发生火灾时,但此类服务不必仅限于任何消防当局,而可以是由两个或多个此类消防当局雇用的此类服务的总和;晋升不包括表示为临时职级的晋升,不包括消防总长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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