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 年地方政府(向议员提供旅行和生活津贴)(第 2 号)条例(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3年
2068 年地方政府 1973 年。第 366 号地方政府第 366 号 e 议员交通和生活津贴条例,1973 年 9 月 27 日,由该部制定。经财政部批准,根据 1972 年地方政府法案(北爱尔兰)第 36 条进行发展。发展部代表国务卿行使 1972 年地方政府法(北爱尔兰)(a)第 36 条赋予它的权力,以及代表国务卿行使并经批准的所有其他权力财政部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73 年地方政府(议员的旅行和生活津贴)(第 2 号)条例(北爱尔兰),自 1973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引文解释 2. 在本条例中,批准的职责是指以下任何职责,即 (a) 出席理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会议,或参加联合委员会或其任何小组委员会; (b) 为履行职能的目的或与履行职能有关的任何经理事会批准的事情,或(视情况而定)由联合委员会批准的事情,或经批准的任何类别的事情理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成员,或联合委员会或其任何小组委员会的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议员的意思。 (a) 理事会成员; (b) 非理事会成员、理事会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成员或联合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成员;部指发展部。津贴 3.(1) 议员有权根据附表 i 的规定以 (a) 差旅津贴的方式获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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