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 年教育和图书馆委员会(图书馆服务收费)条例(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3年
1964 Education 1973. No. 347 EDUCATION No. 347 Cl Education and Library Board Charges for Library Services 规例,日期为 1973 年 9 月 20 日,由教育部和图书馆 5 教育部根据 1972 年(北爱尔兰)法令第 65 条制定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为此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1973 年 EducatiO.nand 图书馆委员会(图书馆服务收费)条例(北爱尔兰)。 (2) 本条例将于 10 月 1 日 19 日起实施. 2. 就本条例而言 (1) 委员会是指教育和图书馆委员会。 (2) 书籍或物品的借出期限包括紧接在原借出期限之后的任何续借期限。 3. 委员会可就 (1) 通知某人一本书或其他物品已可供借阅,收取不超过必要邮资费用的费用; (2) 未在借出期限结束前归还书籍或其他物品,该书籍或其他物品逾期的每周或部分时间不超过 2 便士;条件是,对于老年养老金领取者或 16 岁以下的儿童,董事会可以将 2ip 的总和减少到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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