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 年索赔和问题修正条例(北爱尔兰)的确定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9年
1969 年第 42 号国家保险。第 42 195 号 C 国家保险索赔和问题裁决条例,日期 1969 年 3 月 6 日,由卫生和社会服务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根据国家保险法(北爱尔兰)1966 年。卫生和社会服务部与财政部一道,行使 1966 年(北爱尔兰)《国家保险法》第 80(3) 和 (4) 条赋予的权力)1966(a),以及在所有其他为此授权的权力中,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 1969 年国民保险(索赔和问题的确定)修订法规(北爱尔兰),应阅读与国民保险<索赔和问题的确定)条例(北爱尔兰)1968(b)(以下简称主体条例)一致,将于 1969 年 3 月 12 日开始实施。 .修订主要规例第 1S(2)(a) 条 2. 在主要规例第 1S(2)(a) 条中(其中规定。除特定情况外,不得向任何人,.由于对决定的审查,在提出审查申请之日之前六个月之前的任何时期)应以十二个月代替六个月。过渡性规定 3. 主体条例第 lS(2)(a) 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在本条例实施前提出的对决定进行复审的申请,如同本条例未作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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