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阿尔斯特储蓄证书(第七期)条例(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7年
48 阿尔斯特储蓄证书阿尔斯特储蓄证书 1967 年。第 33 号第七期第 33 C 号条例,日期为 1967 年 2 月 16 日,由财政部根据 1950 年财政和金融规定法(北爱尔兰)第 16(1) 条制定,经 1962 年(北爱尔兰)行政和财务规定法第 2 节修订。财政部行使 1950 年(北爱尔兰)财政和金融规定法第 5 条第 16(1) 条赋予的权力(a ),经 1962 年 (北爱尔兰) 行政和财务规定法 (b) 第 2 条修订,。以及为此授权的所有其他权力,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 在 1947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1951 年 2 月 1 日之前发行的任何阿尔斯特储蓄证书的货币(在本条例中称为第七期),应延长至购买该证书之日起二十五年后的日期。 2. 第七期证书的利息应按如下方式在购买之日起二十周年后至该日的第二个周年纪念日(含该日二十二周年),每四个完整期限内每张 unilt 证书按 2 便士的利率计算月;在购买之日起二十二周年之后,直至并包括该日期的二十四周年,对于每个完整的四个月期间,每份单位证书的费率为三便士;在购买之日起二十四周年之后,直至并包括该日期的二十五周年,对于每个完整的四个月期间的每个单位证书,按四便士的费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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