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 10 月 23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某些大气污染物的国家排放上限的 2001、81、EC 指令
英国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1 年 10 月 23 日关于某些大气污染物国家排放上限的指令 200181EC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第 175 条( 1),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1),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2),考虑到地区委员会的意见(3),按照根据 2001 年 8 月 2 日调解委员会批准的联合文本,条约第 251 条规定的程序(4),鉴于 (1) 第五环境行动计划的总体方法和战略已获得1993 年 2 月 1 日理事会和成员国政府代表在理事会内就与环境有关的共同体政策和行动计划举行会议的决议和可持续发展(5),它设定的目标是不超过共同体酸化的临界负荷和水平。该计划要求应有效保护所有人免受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风险,并且允许的污染水平应考虑到环境保护。该计划还要求世界卫生组织 (WHO) 的指导值应在社区层面成为强制性的。 (2) 成员国已于 1999 年 12 月 1 日签署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CE) 远距离跨界空气污染公约的哥德堡议定书,以减少酸化、富营养化和地面臭氧。 (3)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1998 年 9 月 24 日第 217998EC 号决定,关于审查欧洲共同体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和行动计划以实现可持续性(6) 规定应特别注意制定和实施一项战略,以确保不超过与酸化、富营养化和光化学空气污染物接触相关的临界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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