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 3 月 18 日的委员会指令 1999、19、EC 修订了理事会指令 97、70、EC,为长度为 24 米及以上的渔船建立了统一的安全制度(与 EEA 相关的文本)

L 8348 EN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27. 3. 1999 年 3 月 18 日的 1999 年委员会指令 199919EC 修订了理事会指令 9770EC,为长度为 24 米及以上的渔船建立了统一的安全制度(文本与 EEA 相关)欧洲共同体,已通过该指令 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第 1 条 考虑到 1997 年 12 月 11 日理事会指令 9770EC 为长度为 24 米及以上的渔船建立统一的安全制度 (1),尤其是其中的第 8 条, (1) 鉴于委员会已经审查了指令附件 II 第 IX 章中关于其适用于长度在 24 至 45 米之间的新渔船的规定,从而适当考虑到:船只的有限尺寸和船上人数; (2) 鉴于该检查表明,在无线电通信方面,此类船舶在仅在 A1 海域航行时,可通过要求配备使用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的附加甚高频无线电) 代替紧急位置指示无线电信标 (EPIRB); (3) 鉴于根据该审查,应修改指令的附件 II; (4) 鉴于该修正案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委员会在其 1997 年 6 月 9 日第 803 号通函中建立的非 SOLAS 船舶参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GMDSS) 的指南; (5) 鉴于本指令规定的措施符合理事会指令 93 75EEC (2) 第 12 条设立的委员会的意见,最后由委员会指令 9874EC (3) 修订,附件中增加了以下内容指令 97 70EC 的 II,标题为第 IX 章无线电通信第 7 条无线电设备海域 A1 插入新的第 (4) 款如下 尽管有第 4(a) 条的规定,主管机关可以豁免 24米长及以上但小于 45 米,并专门从事第 6(1)(f) 和 7(3) 条要求的 A1 海域内的航行,条件是它们配备了条例规定的 VHF 无线电装置根据第 6(1)(a) 条的规定,以及使用 DSC 的 VHF 无线电装置传输第 7(1)(a) 条规定的船岸遇险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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