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 12 月 20 日理事会指令 96、95、EC 修订,关于增值税标准税率的水平,关于增值税共同制度的指令 77、388、EEC
28 . 12. 96 HENI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No L 338 89 1996 年 12 月 20 日理事会指令 9695 EC 修订关于增值税标准税率水平的指令 77338 EEC 关于增值税的共同制度欧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 99 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提议, 考虑到 liament () 的意见,欧洲两年后适用的标准税率应由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提议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一致决定,并在咨询欧洲议会后通过本指令 第 1 条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2),指令 77388 EEC 特此修订如下指令 77388EEC (3) 的 (a),而第 122 (3) 条规定,根据代表或根据委员会根据其第 28 条提交的过渡安排和最终安排的建议,理事会应在 199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一致决定适用的最低增值税税率水平199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的标准税率;鉴于标准税率应由每个成员国确定为应税金额的百分比,并且应为货物供应和服务供应;鉴于从 1993 年 1 月 1 日至 1996 年 12 月 31 日,该百分比不得少于 15;鉴于经验表明,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各成员国现行的增值税标准税率,结合该制度中的保障措施,确保了增值税过渡制度运作良好;鉴于因此就标准利率而言是适当的,将目前的最低利率水平再维持两年;鉴于增值税共同制度的过渡安排不应危及后续的新安排;鉴于根据 EEC 指令 77388 第 28 条第 1 款的规定,此类新安排的引入原则上应以原产国的税收为基础,可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接近标准税率共同体的增值税;鉴于第 12 条第 3 款 (a) 项应由以下内容代替 (a) 增值税标准税率应由每个成员国确定为应税金额的百分比,并且对于供应货物和服务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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