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3. 93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No L 7481 理事会指令 93 12EEC 1993 年 3 月 23 日,涉及某些液体燃料的硫含量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鉴于燃料质量在减少汽车尾气排放造成的空气污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 100 条,共同体和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 (),与欧洲议会合作 (2),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 3),鉴于为了改善二氧化硫和其他排放物的空气质量,欧共体必须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用于自行式车辆(包括飞机和船舶)以及供暖、工业和海洋用途;鉴于,根据指令 7571 6EEC (4) 第 2 (1) 条和第 5 (1) 条,成员国的现行规定对液体燃料的硫含量规定了两个限制;鉴于这些规定因一个成员国而异,此外,根据第 81 462 号决定,鉴于共同体是 EEC (6) 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的缔约方,该公约特别规定了制定战略以及限制并尽可能逐步减少和预防空气污染的政策;鉴于降低某些液体燃料的硫含量有助于促进共同体的目标之一,即通过从源头上纠正环境损害来维护、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为保护人类健康做出贡献 鉴于,根据指令 7571 6EEC,几个成员国已经确定了 0,2 重量百分比的值;鉴于成员国必须采取措施确保逐步提供最大硫含量为 0.05%(重量)的柴油;鉴于这些差异迫使共同体石油公司调整其产品的最大硫含量,这取决于构成供应的成员国;而这些差异对这些产品构成贸易壁垒,从而直接影响单一市场的建立和运作;鉴于,为了达到特定社区指令中规定的颗粒物排放水平,自 1994 年 10 月 1 日起,在社区内投放市场的柴油燃料的硫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 0.2%,到 0.05%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的重量;而实现该目标的适当措施;鉴于此外,指令 7571 6EEC 第 6 条规定,鉴于任何可用的新信息,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并附上适当的提案,以期建立一个单一的价值 ;鉴于欧洲共同体关于环境的连续行动计划()强调了预防和减少空气污染的重要性; () OJ No C 17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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