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档仅作为文档工具,机构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1992L0006 EN 04.12.2002 001.001 1 B 1992 年 2 月 10 日理事会指令 926EEC,关于安装和使用特定类别机动车辆的限速装置在共同体中 (OJ L 57, 2.3.1992, p. 27) 由官方公报修订 无页码日期 M1 指令 200285EC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L 327 8 4.12.2002 2002 年 11 月 5 日 C1 Corrigendum, OJ 更正L 244, 30.9.1993, p. 34 (926EEC) B 1992L0006 EN 04.12.2002 001.001 2 1992 年 2 月 10 日理事会指令 926EEC,关于在共同体内为某些类别的机动车辆安装和使用限速装置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特别是其第 75 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 (1), 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 (2), 考虑到委员会的意见 (3),经济鉴于共同运输政策的目标之一是制定适用于共同体内国际运输的共同规则并促进车辆流通;鉴于道路交通的增长以及由此带来的危险和滋扰的增加给所有会员国带来了严重的道路安全和环境问题;鉴于重型货车和公共汽车上坡所需的可用发动机动力使它们能够以与这些车辆的其他部件(例如制动器和轮胎)的规格不兼容的超速行驶在平坦的道路上;鉴于出于这个原因和某些成员国的环境保护原因,某些类别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限速装置;鉴于限速装置在保护环境和能源消耗方面的有益效果,如果这些装置被普遍使用,则会增加电机和轮胎的磨损和道路安全;鉴于使用限速设备没有任何意义,除非这些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完善程度,可以充分保证不会发生欺诈行为;鉴于,作为第一步,应仅针对参与国际运输最多的最重的机动车辆类别提出要求,然后根据成员国的技术可能性和经验,可以将要求扩展到较轻的类别机动车;鉴于,在某些成员国,专门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配备限速装置,其最高速度低于本指令规定的最高速度;鉴于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应允许有关成员国根据本指令的目标,对在其领土内注册的车辆维持此类法规,因为它们加强了道路安全和公众的公民保护;鉴于在本指令涵盖的 M3 类和 N3 类车辆上安装限速装置,在其运输生效之前进行注册并专门用于国内运营,可能会在某些成员国产生过高的成本;鉴于因此这些成员国应该能够推迟本指令第 2 条和第 3 条对相关车辆的适用;鉴于本指令不影响成员国在交通限速规定方面的特权,(1) OJ No C 22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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