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 年 12 月 16 日理事会指令 91、670、EEC 关于相互接受在民用航空中行使职能的人员执照
31 . 12. 91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No L 373 21 II(非强制性公布的法案) 理事会 1991 年 12 月 16 日的指令 (91 670 EEC) 关于相互接受在民用航空中行使职能的人员执照的指令 理事会欧洲共同体,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 84 条第 (2) 款, 鉴于因此扩大民用航空领域的共同运输政策以促进共同体的流动至关重要;驾驶舱内的人员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鉴于驾驶舱人员执照的要求在成员国之间有所不同;拥有议会 (2),考虑到欧洲的意见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3) 的意见,而拥有足够数量的持有必要资格和执照的驾驶舱人员对于顺利和安全至关重要经营航空运输服务;鉴于到 1992 年底完成内部市场还需要建立有效的航空运输系统,以促进共同体内人员的流动;鉴于航空运输是一个极具活力和快速发展的部门,具有特别的国际性;鉴于,在共同体层面比在国家层面更有效地维持人员供需平衡;因此,鉴于欧盟目前没有规定许可证所需的资格;鉴于成员国因此保留确定此类资格等级的选择权,以确保在其领土上注册的航空器所提供服务的安全;而在不违反条约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不会要求成员国的国民获得这些资格,而这些资格通常仅通过参考他们自己的国家教育和培训系统来确定,而有关人员已经在另一个成员国获得这些资格;鉴于为了促进遵守条约义务并确保驾驶舱人员的流动性,应引入共同体程序来接受此类人员的执照和资格; ( ) OJ No C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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