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 5. 91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No L 128 1 II(非强制性公布的法案) 1991 年 4 月 29 日的理事会指令 (91 263 EEC) 关于成员国关于电信终端设备的法律的近似规定,包括相互承认其符合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欧洲以及信息技术和电信领域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 100a 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 (1), 与欧洲议会合作 (2),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委员会 (3),鉴于指令 86 361 EEC (4) 介绍了电信终端设备相互认可的初始阶段,特别是在其第 9 条中设想了进一步阶段,以全面相互承认终端设备的型式认可;承认型式批准 鉴于 EEC 87 95 (5) 号决定规定了为促进欧盟标准化而采取的措施 鉴于委员会已发布关于电信服务和设备发展的绿皮书,建议加快引入完全相互承认型式认可是发展具有竞争力的社区终端市场的关键措施;共同发展市场 鉴于理事会在其 1988 年 6 月 30 日关于 1992 年以前的电信服务和设备的决议 (6) 中,认为电信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全面相互承认终端设备的型式认可快速发展共同欧洲符合性规范的基础;共同市场 鉴于终端设备部门是电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电信行业是共同体经济的工业支柱之一;鉴于协调电信终端设备上市条件将为开放统一的市场创造条件; () OJ No C 211 , 17。...
1991 年 4 月 29 日的理事会指令 91、263、EEC,该指令近似于成员国有关电信终端设备的法律,包括相互承认其符合性pdf预览版1991 年 4 月 29 日的理事会指令 91、263、EEC,该指令近似于成员国有关电信终端设备的法律,包括相互承认其符合性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