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10. 90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No L 297 1 II(非强制性公布的法案) 1990 年 9 月 17 日理事会指令 (90 531 EEC),关于在水、能源、运输和电信部门经营的实体的采购程序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在欧洲经济共同体中建立的条约,特别是第 57 条第 2 款、第 66 条、第 100a 条和第 113 条的最后一句,考虑到委员会的提议 () , 与欧洲议会 (2) 合作,在水、能源、运输和电信领域授予的合同受条约第 30 条和第 59 条的条款禁止;鉴于《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第 97 条禁止对希望参与共同体内科学或工业性质的核装置建设的成员国管辖下的公司进行任何基于国籍的限制;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3) 的意见,鉴于这些目标还需要协调在这些部门运营的实体所采用的采购程序;鉴于在截至 199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需要采取旨在逐步建立内部市场的措施;鉴于内部市场由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组成,在该区域内货物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得到保证;服务和资本 鉴于欧洲理事会已就建立单一内部市场的必要性得出结论;鉴于目前排除了对商品自由流动和供应方面提供服务自由的限制 鉴于关于完善内部市场的白皮书包含一项行动计划和时间表,以开放来自以下国家的部门的公共采购市场1971 年 7 月 26 日理事会指令 71 305 EEC 关于协调授予公共工程合同 (4) 的程序,最后由理事会指令 89 440EEC (5) 和理事会指令 77 62 EEC 1976 年 12 月 21 日修订由指令最后修订为供应合同 (6)、88 295 EEC (7) 的公众授予程序; () OJ No C 26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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