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理事会 1989 年 12 月 4 日关于限制民用亚音速喷气式飞机的噪声排放的指令 (89629EEC)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 84 (2) 条,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1),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2),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3),鉴于噪声排放标准对民用亚音速喷气机的应用飞机对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在此类标准对航空公司可能运营的飞机类型施加限制的情况下,鼓励对可用的最新和最安静的飞机进行投资,并促进更好地利用现有运力,包括机场的;鉴于经指令 83206EEC(5) 修订的指令 8051EEC(4) 规定了此类噪声排放的限制;鉴于理事会研究航空运输问题的优先计划是指飞机的排放,包括噪声;鉴于欧洲共同体的环境行动计划(6) 清楚地表明了噪声问题的重要性,特别是需要对空中交通造成的噪声采取行动;鉴于应进一步降低飞机噪声,同时考虑到环境因素、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后果;鉴于因此,将民用亚音速喷气式飞机添加到成员国登记册中限制为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 2 版附件 16 第 1 卷第 3 章第 2 部分规定的标准是适当的, 1988;鉴于在创建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的同时,将 1990 年 11 月 1 日进入成员国国家登记册的飞机排除在此不添加规则之外是合理的;鉴于,由于这种规则允许的行动自由,必须限制豁免,并及时密切监测和限制豁免;鉴于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引入为此目的的通用规则,以确保在整个共同体内采用统一的方法来补充现有规则;鉴于最近对欧洲空中交通自由化的推动,这一点尤其重要;鉴于欧共体与其他国际机构合作开展的工作表明,将无法满足上述附件 16 第 3 章规定的噪声合格审定标准的飞机限制在成员国登记册中,其本身是有限的环境效益,因此仅应被视为第一阶段,随后采取措施限制不符合上述附件 16 第 3 章标准的飞机的运行,已通过本指令第 1U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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