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 7. 89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No L 210 1 II(非强制性公布的行为) 理事会 1989 年 7 月 18 日的理事会指令 (89 440 EEC) 修订指令 71 305 EEC 关于协调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的程序 理事会欧洲共同体,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 57 条第 (2) 款、第 66 条和第 100a 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提议, 与欧洲议会 (J) 合作,关于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2), 鉴于需要采取措施在 199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逐步建立内部市场;鉴于内部市场是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在其中自由流动得到保证;考虑到欧洲理事会历次会议就建立此类市场的必要性得出的结论,公共工程合同市场,考虑到委员会于 1986 年 6 月 19 日就社区公共采购向理事会发出的通信,(>) OJ No C 167, 27。 6. 1988 年,第76 和 OJ No C 69、20。 3. 1989 年,第69 . (2) OJ No C 319, 30。 11. 1987 年,第55 .鉴于公共工程合同受 1971 年 7 月 26 日关于协调授予公共工程合同 (3) 程序的理事会指令 71 305 EEC 管辖,该指令最后由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法和理事会指令 72 277 进行了修订EEC 1972 年 7 月 26 日关于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4) 上公布公共工程合同和特许权通知的细节,由成员国政府代表于 1971 年 7 月 26 日在理事会,关于公共工程合同领域应遵循的程序 (5),以及理事会 1971 年 7 月 26 日第 71 306 EEC 号决定设立公共合同咨询委员会 (6),经第 77 63 EEC 号决定修订 (7 );鉴于,为了保证真正的设立自由和在市场上为公共工程合同提供服务的自由,有必要改进和扩展指令中的保障措施,旨在将透明度引入授予合同的程序和实践中。此类合同,以便能够更密切地监督对限制禁令的遵守情况,同时减少不同成员国国民所面临的竞争条件的差异;鉴于本指令不阻止特别是条约第 36 条的适用;鉴于要更准确地定义公共工程合同的含义,以便特别考虑 (3) OJ No L 1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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