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7. 87 欧共体官方公报 No L 18581 理事会指令 1987 年 6 月 22 日 80390EEC 协调修订指令的起草、审查和分发上市细节,以便将证券纳入官方证券交易所上市要求(87345EEC)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 54 条第 (2) 款,考虑到委员会的提议,考虑到上诉 () 的意见,欧洲标准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2), 鉴于 1986 年 11 月 17 日,理事会通过了指令 86S66EEC,对 1960 年 5 月 1 日的第一个指令进行了修订,以实施第 67 条的数量条约 (3) ;而因此,跨境准入上市申请可能会增加; 80390EEC (4), 鉴于指令 82 148EEC (5) 修订的指令第 24 条规定,当证券在两个或多个成员国的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时,这些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是合作并努力为列出有关细节的成员国商定一个单一的文本;鉴于该规定不会导致上市详情的完全相互承认,因此修改指令 80390EEC 以实现该承认是适当的;鉴于相互承认是在创造市场方面向内部迈出的重要一步;在这方面,共同体有必要具体说明 鉴于,如果同时申请在两个或多个成员国正式上市,哪些当局有权检查和批准上市细节;鉴于相互承认只有在指令 80390EEC 及其所指的指令已被纳入其主管当局批准上市细节的成员国的国家立法时才有效;鉴于上市详情的相互承认本身并不授予准入权;鉴于建议通过共同体与非成员国缔结的协议,在互惠的基础上延长对这些国家的清单细节的承认;鉴于应规定西班牙王国和葡萄牙共和国的过渡期,以考虑给予指令 86S66EEC 成员的期限,根据第 (2) 条 2 已通过此指令 指令 80390EEC 的第 IV 节被替换第 1 条 第四节 主管机关的确定 第 24 条 同一证券申请在位于或经营于两地的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时或多个成员国,包括发行人注册办事处所在的成员国,同时或在短时间内制定上市详情,应根据本指令规定的规则在发行人所在的成员国制定上市详情。发行人有其注册办事处并经该国主管当局批准;如果发行人的注册办事处不是位于这些成员国之一的发行人,则必须选择根据其立法制定和批准上市详情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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