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 年 11 月 17 日第 13 号理事会指令,关于协调成员国流转税相关法律——向非共同体领土内的应纳税人退还增值税的安排 (86、560、EEC)
英国 1986 年 11 月 17 日关于协调成员国流转税法律的第 13 条理事会指令 向未在共同体领土内设立的应纳税人退还增值税的安排 (86560EEC)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考虑到根据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 99 条和第 100 条,考虑到 1977 年 5 月 17 日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流转税的法律的第 77388EEC 号理事会第六指令 增值税共同制度统一的评估依据(1),特别是其中第 17 条第 (4) 款,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 (2), 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 (3), 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经济和社会委员会(4),鉴于第 791072EEC(5) 号指令第 8 条关于向在该领土内设立的纳税人退还增值税的安排国家条例规定,对于不在共同体境内设立的纳税人,成员国可以拒绝退税或施加特殊条件;鉴于有必要根据指令 791072EEC 的规定确保共同体与第三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和谐发展,同时考虑到第三国遇到的不同情况;鉴于应防止某些形式的逃税或避税行为,已通过本指令第 1 条。为本指令的目的 1. 不在共同体境内设立的纳税人是指第 77388EEC 号指令第 4 条第 1 款所述的纳税人,其在欧盟第 3 条第 1 款所述期间该指令在该领土内既没有其业务也没有进行商业交易的固定机构,如果不存在此类业务或固定机构,也没有其永久地址或通常居住地,并且在同一时期,没有提供被视为已在第 2 条所述的成员国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但 (a) 根据第 14 条第 (1) (i) 条、第 15 条豁免的运输服务和附属服务除外,或指令 77388EEC 第 16 (1)、B、C 和 D 条; (b) 根据 77388EEC 指令第 21 条第 (1) (b) 款的规定,在仅由提供服务的人纳税的情况下提供的服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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