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年 12 月 21 日理事会指令 79、116、EEC 关于某些油轮进出共同体港口的最低要求
8. 2. 79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No L 3333 关于某些油轮进出共同体港口的最低要求 1978 年 12 月 21 日理事会指令 (79116EEC)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尤其是其中第 84 条第 2 款,以降低事故风险 鉴于油轮进入或离开成员国港口,应要求所述油轮在进入和穿越相邻领海之前提前遵守某些最低要求到目的港或出发港;应向航运主管部门通报任何可能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缺陷;鉴于主管当局获悉涉及或增加其他成员国海洋和沿海地区可能受到威胁的风险的情况的成员国,应立即通知该成员国,并已通过本指令 1 .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确保 1600 总注册吨及以上的石油、天然气和化学品油轮,无论是满载还是部分载货,包括那些空但尚未脱气或清除危险残留物的油轮,进入或离开海港其领土应至少 A. 在进入之前, (i) 通知成员所在国的主管当局,提供以下信息(通知) (a) 船舶名称和呼号,( b) 船舶的国籍,(c) 船舶的长度和吃水,(d) 目的港,(e) 主管当局、引航员或 (f) 要求的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 有关货物性质和数量的一般信息,(g) 运输化学品的地点,有关该船是否持有证明其是根据 IMCO 建造规则条款的新船的证明的信息一个d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的设备, (h) 是否存在可能降低或正常船舶安全机动性、影响安全和交通畅通或对海洋环境及邻近地区构成危害的缺陷事件地区; (ii) 真实准确地填写本指令附件中复制的油轮检查表,并提供给驾驶员以供参考,并在主管当局要求时提供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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