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L 281 18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6. 10. 78 理事会指令 1978 年 9 月 26 日修订关于种薯销售的指令 66403EEC (78816EEC)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 43 条和第 100 条,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2),最后一个土豆(3), 鉴于 1966 年 6 月 14 日理事会指令 66403EEC 第 15 条关于经指令 78692EEC (4) 修订的种子营销,1975 年 7 月 1 日之后成员国可能不再根据自己的责任建立等效在第三国进行的检查和检查;然而,旨在使这种等效性在社区层面确定的工作尚未完成;有传统的,以防止成员国的贸易模式受到干扰,因此,成员国应被授予延长它们已经做出的等效决定的有效性的可能性;然而,这种可能性的使用须遵守自 1978 年 12 月 23 日起适用的共同体植物检疫规则;鉴于因此,除非上述植物检疫规则允许,否则不能在该日期之后将种薯引入共同体;然而,在任何情况下,在该日期之前引入的种薯,就在相关成员国内的营销而言,在本指令规定的日期之前都可以享受等效待遇,在不影响理事会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了本指令第 1 条1976 年 12 月 21 日的 7793EEC 指令关于防止植物或植物产品的有害生物进入成员国的保护措施 (5) 1978 年 6 月 30 日第 15 条第 2 款 (a) 项中规定的指令 66403EEC 应由197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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