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 年 12 月 19 日英国理事会指令关于近似成员国关于用作测量容器的瓶子的法律 (75107EEC)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第其中100个;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1);考虑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2);鉴于在一些成员国,用作测量容器的瓶子的制造和测试是强制性法规的主题,这些法规因一个成员国而异,从而阻碍了此类瓶子的贸易;鉴于这些规定因此必须是近似的;鉴于用作测量容器的瓶子必须具有特殊的计量特性,为此有必要规定其标称容量所允许的最大误差,并确定检查此类误差的参考方法;鉴于作为计量容器的瓶子必须按照指令的规定,不仅标明其标称容量,还应标明灌装所需的信息,已通过本指令第 1 条。本指令适用于通常称为瓶子的容器,由玻璃或任何其他具有与玻璃相同的计量保证的刚性和稳定性的物质制成,当这些容器 1. 带有塞子或设计为塞子并用于储存时, 运输或输送液体, 2. 标称容量在 0.05 升到 5 升之间, 3. 具有计量特性(设计特性和制造一致性),因此它们可以用作测量容器,即当它们被填充时达到特定水平或达到其边缘容量的特定百分比,它们的内容物可以足够准确地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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