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 年 3 月 21 日的理事会指令 72、156、EEC,关于规范国际资本流动并消除其对国内流动性的不良影响

296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18.4.72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No L 91 13 关于规范国际资本流动和消除其对 1972 年 3 月 21 日理事会指令国内流动性的不良影响 (72 156EEC)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 70 条和第 103 条;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鉴于异常大规模的资本流动对成员国的货币状况和经济趋势造成了严重干扰;鉴于这些干扰可能会阻碍经济和货币联盟的逐步建立;鉴于安理会在其 1971 年 5 月 9 日的决议中,同意在 1971 年 7 月 1 日之前讨论采取适当措施处理这种情况;使可比较的或有事项 鉴于性质和规模不会再次发生,成员国应补充可用于调节国内流动性的工具;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成员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以提供适当的可用工具,以阻止特别大规模的资本流动,特别是进出第三国,并消除其对国内货币形势,从而为成员国在这些领域采取一致行动创造必要的条件,以确保共同体内顺利的贸易条件和实现经济和货币联盟;鉴于异常大的资本流动可能对成员国的外汇市场产生严重的压力,其平稳运行构成每个成员国根据第 107 条第 1 款必须制定的汇率政策的目标,视为共同关心的问题;鉴于,为防止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与商业交易或提供服务无关的异常大规模资本流动、贷款和信贷而采取的措施必须和延长长期贷款和信贷;鉴于为此目的,应允许对经 1962 年 12 月 18 日的指令 2 修正的《条约》第 67 条的实施第一指令 1 的第 3 条第 1 款进行减损;已通过本指令 第 1 条 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货币当局拥有能够在必要时立即投入使用的下列工具,而无需采取进一步的授权措施,并且 (a) 有效监管国际资本流动规则,管理货币市场投资和非居民存款利息支付;与商业服务无关并通过向居民提供非居民而授予的贷款和信贷的交易或监管,如果需要,通过减损执行条约第 67 条的第一指令的第 3 条第 1 款; 1 OJ 第 43、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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