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 7 月 25 日的理事会指令 67、531、EEC,关于成员国对属于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农民的农业租赁的适用法律
230 欧共体官方公报 10.8.67 欧共体官方公报第 1903 号,关于成员国对作为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农民的农业租赁的法律适用 1967 年 7 月 25 日理事会指令 (6753 1 EEC )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 54 条第 (2) 和 (3) 款;考虑到关于取消对建立自由的限制的总体规划,1 尤其是其中的第 IV F 3 篇;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2;考虑到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3;鉴于取消对建立自由的限制的总体方案包括在农业中实现这种自由的特殊时间表,其中考虑到农业活动的特殊性质;鉴于本时间表规定的第三系列措施要求,在第二阶段的第三年开始时,每个成员国与农业租赁有关的法律将被修改,以使相关规定在类似情况下适用对待根据该法律经营的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农民和作为相关成员国国民的农民的方式;鉴于 1963 年 4 月 2 日理事会指令的受益人,该指令详细规定了共同体其他国家的国民在成员国境内受雇为有偿农业工人,以实现在成员国领土内从事农业的自由。连续两年的成员国 (63 261 EEC) 4 和 1963 年 4 月 2 日理事会指令的受益人,该指令制定了关于实现两年以上被遗弃或未耕种的农业资产的自由的详细规定(63 262 EEC) 5 在与农业租赁有关的法律方面已经享有与相关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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