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 7 月 25 日的理事会指令 67、530、EEC,关于在另一成员国建立为农民的成员国国民从一个控股转移到另一个控股的自由
228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10.8.67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第 190 号 1 关于在另一个成员国建立为农民的成员国国民从一个控股转移到另一个 1967 年 7 月 25 日的理事会指令 (67530EEC) 的自由)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 54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考虑到关于取消对建立自由的限制的总体规划,1 尤其是其中的第 IV F 3 篇;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2;考虑到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3;鉴于《取消对建立自由的限制的总纲领》包括在农业中实现这种自由的特殊时间表,其中考虑到农业活动的特殊性质;鉴于本时间表中规定的第三系列措施要求,在第二阶段的第三年开始时,每个成员国应向在该成员国居住两年以上但为以下国家国民的农民采购另一个成员国从一个持有转移到另一个的权利;鉴于作为本指令主题的转让权独立于利用控股的法律形式;鉴于这种转移的效果不得减少有关人员关于其作为 a 的地位的权利。外国人;鉴于 1963 年 4 月 2 日理事会指令的受益人为在该成员国境内受雇为有偿农业工人的欧共体其他国家的国民在该成员国领土内实现农业建立自由制定了详细规定连续两年的成员国 (63261 EEC)4 在从一个控股转移到另一个控股权方面已享有与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鉴于,如果为实施本指令而需要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义,则该定义应由相关成员国处理;鉴于,在 1963 年 4 月 2 日理事会指令第 4 (2) 条中,详细规定了在两年以上被遗弃或未耕种的土地上实现建立自由的详细规定 (63 262EEC),5在本指令实施前明确推迟转让;已通过本指令 第 1 条 所有成员国应根据下列规定,废除在其境内从事农业自雇活动两年以上的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和公司或公司(以下称为受益人)所有限制,其效果是排除或限制他们从一种财产转移到另一种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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